普益资管市场周报(2017.11.12—2017.11.18)

2017-11-20

- 证券&基金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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瞄准万亿级潜在市场 基金公司积极备战养老目标基金

随着公募FOF热推,近期有基金公司申报了两只目标日期FOF,原本小众的养老基金重入公募视野,这背后的原因何在?虽然市场相当看好养老基金的发展,但在海外的经验之外,中国能否真正形成自己独特的一套体系?

对于养老目标基金的发展,各家业内人士不约而同地表示,养老金入市将为资本市场带来长期增量资金,预计资产配置类产品将成为未来第三支柱的主要方向,而公募基金在这一领域将大有可为。

中国老龄化社会之下日益迫切的养老理财需求,以及近期《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推出,不少公募基金已经嗅到这类长期持续的增量资金即将给行业带来的巨大潜力。

养老金业务是未来公募基金、资产管理最大的发展方向,截至2016年底,在美国第一支柱的规模是2.8万亿美金,第二支柱是15.4万亿,第三支柱是7.9万亿,加起来共26万亿,是美国GDP1.6倍。

而中国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相加才相当于GDP6%,差距很大。现阶段在国家给企业减轻税赋的大背景下,对中国养老第二支柱的提升的概率不大,潜力应该会远远小于第三支柱。再者,中国居民的储蓄倾向较高,未来养老第三支柱的占比可能会非常可观。

我国企业年金的后端养老金产品占比越来越高,年均规模平均增长率约为13%,作为典型的机构类目标风险产品,可以看到类目标风险产品是很受市场欢迎的。而更多公司更青睐目标日期养老金。华夏基金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标风险相当于静态配置,产品简单,风险收益特征明确、稳定;目标日期相当于动态配置,即随着投资者年龄的变化而调整资产配置,产品的收益特征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这是一个长期过程。

五部门联手定“军规” 对资管业务实施强监管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1117日,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共29条,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二是降低影子银行风险,三是减少流动性风险,四是打破刚性兑付,五是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六是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七是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

《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指导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

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

《指导意见》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项目融资设立多只资管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的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予以禁止。同时,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管产品,规定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多只资管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考虑到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如超出上述规模,允许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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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监管将统一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图统一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标准。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确实在客户准入、投资限制、产品定义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我们认为,各类资管产品仍然可以保持自身特色——因为征求意见稿里面有太多“另行规定”的内容,加之每类资管机构的禀赋不同,保留特色再所难免。

不过,征求意见稿对于刚性兑付直接给予否定,“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均被认定为不能继续的刚性兑付,这直接否定了银行理财的“长拆短”和集合信托的“仗义疏财给客户赔了”(语出原银监会主席助理、分管信托的杨家才,信托八大机制,是指信托公司承担投资者损失)。表明监管态度有实质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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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以下银行理财或消失,银行资管子公司有望落地

随着上周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出台,规模高达29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将迎来变革。

首先,3个月以下理财产品或消失。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资金池的表述更加明晰,规定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投资非标资产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这也就意味着银行不再能通过滚动发行超短期的理财产品投资到长期的资产当中获取期限利差,也不能通过开放式理财产品间接实现“短募长投”,3个月以下的封闭式理财产品或从此消失。

其次,资管产品可以一层嵌套,专业化机构受益。此前银监会“三三四”自查对于委外的影响较大,使得委外出现集中赎回。征求意见稿在消除多层嵌套部分的规定更加务实,并未将委外一刀切,而是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这充分考虑到了实践当中有的机构自身投资能力有限,需要与其它机构开展合作,发挥各自特长的情况,专业化的资管机构也将能够更好的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与在客户端有优势的机构开展合作。

再次,打破刚性兑付,实行净值化管理。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并且明确了刚兑的认定标准,使得打破刚兑的理念更具可操作性。实现净值化管理后,对于投资者来说,银行理财将不再是没有风险的投资品,对于销售机构来说,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和收益匹配的意识。

最后,通过资管子公司完善第三方托管制度。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多在本行进行托管,托管方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征求意见稿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仍可在本行托管,但过渡期后应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这就意味着传言多年的银行资管子公司有落地的可能性,并且也能够通过这一方式实现法律上的托管独立。